張家盟案透 張家盟受賄的最大特征,即低價購房獲利。其政商共贏的為官準則貫穿仕途,亦由此被牽扯落馬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(qū)紫金公寓小區(qū)內,臨近河道,一幢帶院子的四層建筑院門緊閉,透過門縫可見院內遍覆塵埃、落葉,已久未清掃。這里曾經的主人正是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、舟山市原市委書記張家盟。 從2010年4月3日,紀檢部門通報張家盟涉嫌違法違紀接受調查(參見《財經》雜志2010年第8期“張家盟功與過”),至2011年歲末此案移送福建省廈門市中級法院,時間跨度近兩年,期間浙江舟山政、商兩界多位人士被帶走配合調查,包括張家盟發(fā)妻繆咪紅。重獲自由后,繆咪紅偶回紫金公寓小院,但因房屋封存無法入內,停留后悻悻離去。 2011年12月20日,廈門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張家盟犯受賄罪,判處無期徒刑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事因張家盟任職舟山期間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為綠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(下稱綠城集團)董事長宋衛(wèi)平、舟基(集團)有限公司(下稱舟基集團)董事長黃善年、浙江金湖集團控制人何春雷等五人在企業(yè)經營、項目用地、房地產開發(fā)和案件處理方面謀取利益,收受財物共計735萬元。 而與當地富商巨賈利益往來背后不為人所知的是,張氏案發(fā)的第一塊多米諾骨牌為前“內地首富”黃光裕。以黃光裕案為導火索,時任浙江省委常委、省紀委書記王華元被查,牽出舟山商人虞松波,隨后“舟山首富”黃善年亦被帶走調查,張家盟應聲落馬。 在廣東省政協(xié)原主席陳紹基、最高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、公安部原部長助理鄭少東、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及王華元之后,張家盟案成為黃光裕案“拔出蘿卜帶出泥”后倒下的又一塊骨牌。 1956年出生的張家盟,生于舟山,浸淫當地政界數十年。他16歲起任中學教師,1974年就讀浙江大學,畢業(yè)后入仕,并步步升遷,從舟山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到普陀區(qū)副區(qū)長,再任嵊泗縣副縣長、縣長,舟山市副市長兼市交委主任,直至2008年1月,由舟山市委書記升任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。 “有魄力,也很獨斷,容易得罪人。”張家盟一位前下屬評價。在舟山當地,許多人對其落馬帶有嘆惋,蓋因其主政期間當地經濟的迅速發(fā)展。 司法判決書概括了張氏政商合謀的為官準則,這一準則貫穿其仕途,并滋生多起直接或通過親屬間接尋租的案例。十天的上訴期過后,由于其并未上訴,案件至此已畫上句號,張家盟迎來的將是秦城監(jiān)獄的服刑生涯。 土地“關照” 依據2000年制定的《舟山市城市總體規(guī)劃(2000-2020)》,位于臨城新區(qū)的舟山市政府大樓所在區(qū)域,被規(guī)劃成中心城區(qū)。這個在張家盟治下建成,外形神似“盟”字的建筑,亦一度成為當地百姓調侃的對象。 市政府大樓右側,一街之隔的是舟山市本島的第一個五星級酒店——舟山喜來登綠城酒店,酒店北面目前仍在施工的幾幢高層酒店式公寓,包括政府大樓左側不遠的房地產項目桂花城小區(qū),都屬于起家浙江而蜚聲國內的綠城集團。 綠城集團成立于1995年,其董事長宋衛(wèi)平少時隨父母由紹興嵊縣轉至舟山生活,1982年大學畢業(yè)后進入舟山市委黨校任教師,由此日后下海得到相關便利。宋衛(wèi)平與張家盟早年亦已相識。 上述項目啟動于舟山市政府制定城區(qū)搬遷規(guī)劃后不久,張家盟時任市長,期間促成了宋衛(wèi)平在舟山的第一樁“買賣”。 據判決書,2002年上半年,在張家盟的引薦下,綠城集團開始進入舟山市尚屬沉寂的房地產行業(yè)。綠城集團旗下舟山綠城房地產開發(fā)有限公司(下稱舟山綠城)決定在臨城新區(qū)投資建設一個用地達150畝的五星級酒店,同時捆綁開發(fā)300余畝的桂花城小區(qū)項目,張答應在用地和地價等方面給予支持。 項目建設初期,為解決上述項目土地審批問題,在張家盟過問下,舟山市國土資源局同意按桂花城項目分期繳付土地出讓金的進度,分批辦理兩個項目的土地使用證。同年12月,舟山市政府還以退還桂花城項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費的名義,退給舟山綠城1568萬元。 2007年下半年,舟山市稅務部門對舟山綠城進行專項稅務稽查,發(fā)現該公司漏繳所得稅四五百萬元。為此,張家盟專門致電時任舟山市地方稅務局局長杜祖國,讓其關照,隨后舟山綠城僅補交數十萬元了結此事。 “交往”背后是交換。據宋衛(wèi)平證言,2003年下半年,為感謝張對舟山綠城項目的前期支持和幫助,考慮到將來仍需獲得關照,在邀請張參觀綠城集團杭州春江花月項目時,建議張購買。后經時任舟山市政府駐杭州辦公室主任余宏忠協(xié)調,張家盟僅以5100余元/平方米的價格買下203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,該房產時價超過1萬元/平方米,后登記在張氏夫婦女兒張翅名下。 張家盟落網后,紀檢部門參考浙江省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,認定張以明顯低于市場購房價的方式收受宋衛(wèi)平賄款117.5萬元。 幾乎同期,浙江金湖集團控制人何春雷,同為土地而來。據其官方網站顯示,金湖集團從事塑料機械制造行業(yè),總部設在舟山市,歷年產值均達數億元,工廠總占地面積達900多畝。 何與張的“交往”始于2000年。當年金湖集團因擴大生產規(guī)模急需買地,經張家盟疏通后獲得舟山市經濟開發(fā)區(qū)120余畝工業(yè)用地及相關優(yōu)惠政策。2002年7月,在張的支持下,金湖集團再獲企業(yè)用地250余畝。 半年后,張在土地劃撥上的慷慨獲得回報。2003年春節(jié)期間,何春雷以每平方米低于市場7000元的價格,將其參股開發(fā)的上海古北國際廣場項目的一套商品房售予張家盟,后者由此獲利達126萬元。 張家盟的受賄款中,另有現金50萬元,來自華寶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舟山分公司原總經理張群力。 司法材料顯示,2001年1月,舟山市政府決定成立舟山擔保中心,經張家盟安排,這個極具政府色彩的機構由張群力擔任總經理。次年,在張群力要求下,張家盟再次推動市政府設立華力公司,并再次推薦張群力擔任總經理。此外,為提高擔保能力,市政府還在臨城新區(qū)劃出約100畝土地給擔保中心。 不過,上述機構、公司成立后,也就在2002年初至2004年,張群力聯合舟山市中輕原材料有限公司、舟山市中源貿易有限公司、舟山市元凱貿易有限公司等參與華力公司的增資擴股。隨后上述企業(yè)負責人退股,并將股份轉讓給張群力所指定的人。2004年4月,華力公司受讓舟山擔保中心42.96%的股份,由此民營資本間接持有擔保中心約24%的股份。在這種情況下,只要擔保中心的土地進入市場,張群力即可通過土地增值收益獲利。為此,張群力多次要求張家盟幫助爭取該土地的“農專用”指標,后者亦答應。 2007年下半年一天晚上,在聽說張家盟即將調往省里工作后,張群力將一個裝有現金50萬元的紙袋,送到張家盟位于定海區(qū)紫金公寓的家中。有趣的是,2009年10月張群力接受調查后,還特地趕到杭州告知張家盟夫婦,稱自己未交代送款之事。2011年1月,舟山市國土資源局注銷了擔保中心的土地證并收回使用權。 首富“生意” 2009年9月21日前后,由王華元案牽出,曾榮膺胡潤百富榜的“舟山首富”黃善年被中央紀委帶走調查。而黃善年正是眾多舟山富商中,與張家盟淵源最深的一個。 2009年以前,黃善年旗下主要有兩大產業(yè),一為舟基集團旗下的房產開發(fā)、工程建設項目;二是起步于2004年的重工業(yè)制造——舟山金海灣船業(yè)有限公司(下稱金海灣船業(yè))。前者為黃的發(fā)家產業(yè),也是其主要的利潤來源;后者則為舟基集團未來發(fā)力方向,不過據熟悉舟山船舶行業(yè)的人士透露,受2008年金融危機影響,全球船舶業(yè)陷入蕭條,金海灣船業(yè)一直處于虧損。 2009年7月,舟基集團試圖入主當時的上市公司*ST匯通(000415.SZ,現已更名渤海租賃(8.69,-0.31,-3.44%)),以實現金海灣船業(yè)借殼上市。而就在借殼成功之際,海航集團旗下的大新華物流強勢入主金海灣船業(yè),隨后9月黃善年被帶走協(xié)助調查。 時隔兩年后,黃善年與張家盟案的關聯細節(jié)得以還原。據司法材料,在張的護佑下,舟基集團旗下的各產業(yè)獲得超常規(guī)待遇。 舟基集團成立于1993年,注冊資金為286萬元,其中黃善年出資250萬元。早年依賴工程施工,其后逐漸壯大并承攬各種工程項目,從事房產開發(fā)。 黃善年與張家盟亦結識多年,“深度合作”則始于1996年初。其時張家盟擔任舟山市副市長兼交通委員會主任,在他的協(xié)調下,舟基集團得以與舟山市交委下轄的舟山市交通投資公司、舟山市國貿物資發(fā)展有限公司合資組建舟山市通達基礎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通達公司)。 通達公司坐擁國資背景之便利,主要業(yè)務是承攬基礎設施建設的各項工程。1996年至2000年間,通達公司即承攬了舟山市交委及下屬部分縣交通部門為業(yè)主的41項道路和碼頭工程。此外,由于通達公司并無獨立的施工隊伍,部分工程被再次轉包給舟基集團。 2004年,舟基集團開始轉型。黃善年以民企身份,進入門檻頗高的重型工業(yè)造船業(yè),并將基地放在舟山市岱山縣長途島。 由于該項目啟動時在交通碼頭、口岸開放和電力供應等方面困難重重,2006年4月,已升任舟山市委書記的張家盟再次出馬,率隊趕赴岱山,并召集該縣電力公司、口岸辦主任、交委主任等領導召開專題協(xié)調會,要求市縣各部門全力以赴解決金海灣船業(yè)的問題。 隨后,該項目順利進行,并于2007年8月開工造船。為此舟山市交委還專門調整了定海三江碼頭擴建計劃,劃出一塊地專門用于金海灣船業(yè)的碼頭建設。 在黃善年被帶走六個多月后,2010年4月,張家盟正式被查。而隨之不久,黃善年重獲自由,并在金海灣船業(yè)中出局,如今選擇在定海區(qū)以北的長白島重操造船業(yè)。 據黃善年供述,2004年春節(jié)前后,為感謝張的一貫支持,其通過與繆咪紅簽訂“參建協(xié)議”的方式,低價售予位于上海市的一處房產,經司法機關認定,張以此獲利128.7萬元。 插手案件 在所有行賄人中,上海中奧企發(fā)(集團)有限公司(下稱中奧集團)控制人王元萬行賄金額最高,張家盟通過干涉案件處理獲利。 2004年春節(jié)期間,王元萬與張家盟曾有過一次“生意”往來,前者向張氏夫婦表示可將位于上海浦東新區(qū)的一套住房低價出售,但雙方因價格問題未能談攏。 同年4月,因涉嫌一樁行賄案,王元萬被舟山市定海區(qū)檢察院立案調查,其妻(現已離婚)曾找姐夫、時任舟山市副市長周偉江幫忙,次日王元萬獲釋。事后,周偉江告知王,他是找到張家盟過問后事情才得以解決。 時任舟山市檢察院一位領導的證言稱,在張家盟致電要求關照王元萬一案后,其通知下屬抓緊調查,盡快放人,案件后以情節(jié)較輕為由作撤案處理。 有此一節(jié)后,同為上述上海浦東新區(qū)住房,雙方再次接觸時,繆咪紅以200萬元拿下。而該處房屋時價440萬元。王元萬在售房之后還花費72萬元進行裝修。張家盟被認定在此過程中受賄312萬元。 張家盟受賄的最大特征,即低價購房獲利。在其被認定的735萬元受賄款中,絕大部分為購房差價。 張家盟落網后,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情節(jié),還退繳了臨城街道新城時代花園的一套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房屋,目前其所涉受賄財物均已被凍結。 一審期間,張家盟的代理律師曾提出,涉案房產的價格認定過高;律師同時提出異議認為,國家公職人員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房,被認定為受賄行為,在2007年7月8日最高法院、最高檢察院頒發(fā)《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后才開始實施,而張家盟的相關受賄行為均在上述文件頒發(fā)前。不過,一審宣判期間,上述辯護意見均被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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